情侣为缔结婚姻共同购置房产,奈何感情破裂导致分手。当爱已成往事,共同出资购买的“婚房”该如何分割?
基本案情:
小美与小壮曾于2022年至2024年期间相恋。2024年初,两人为结婚而协商购房事宜。同年1月24日,小美与出卖人小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281800元购得案涉房屋,小美支付房款125000元,剩余款项由小壮支付。房屋登记为小壮、小美共同共有。2024年3月,小美与小壮订婚;同年8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两人恋爱期间,未同居生活。另查明,小壮于2023年至2024年期间向小美转账工资共计70862元。两人分手后进行了结算,小美退还小壮160000元,其中包含了彩礼100000元,红包26160元及小壮的部分工资。但小美未向法庭提供由其保管的书面结算清单。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共有物分割的规则适用。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共有基础丧失”作为共同共有人请求分割的关键条件。情侣婚前购房登记为共同共有,一旦感情破裂分手后,共有基础即丧失,共有人即可主张分割共有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共同共有”并不当然意味着均等分割,法院会结合出资比例、购房目的、房屋增/贬值情况、产权登记、实际使用等各种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提醒各位:
1、资金往来要留痕。涉及大额资金支付时,应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可追溯方式进行,并备注款项用途(如:购房款、借款等)。本案中,小壮通过转账记录证明工资交付的事实,为法院认定出资金额提供了关键证据。
2、产权登记与协议并重。即使共同购买的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仍建议签订《共同购房协议》,明确出资比例,分割条件,避免后续争议。
3、理清彩礼与共同财产。彩礼退还应在结算清单中单独列明,避免与购房款混同引发争议。
4、及时处理财产纠纷。情侣分手后应理性协商财产分割事宜,若协商不成,需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防止证据灭失或财产价值变动导致权益受损。
引用法条
新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