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主要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判断,具体如下:
主观方面
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必须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比如通过车辆碰撞声、后视镜影像、周围人反应等能判断出事故发生的,可认定为明知。即使行为人对事故细节不完全清楚,但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有认知,也可认定。
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行为人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因交通事故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如果行为人离开现场是出于其他合理原因,如害怕遭受人身伤害等,且事后及时报案并配合调查,不构成肇事逃逸。
客观方面
未履行救助义务:在存在被害人需要救助的情况下,行为人有能力救助却不救助。例如,被害人受伤躺在路中间,行为人未将被害人挪至安全地带;或被害人受伤需要医疗救助,行为人未及时送医或拨打急救电话等。
逃离事故现场:行为人实施了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包括驾车逃离、弃车逃逸,也包括虽未离开现场但故意隐匿身份、破坏现场、伪造证据等以阻碍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行为。如肇事者把被害者送至医院救治之后,找机会从医院逃离;或在事故现场隐瞒自己身份,假冒群众围观等。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具体情形如下: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