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各种原因被确认无效时,这一法律关系的断裂往往会引发连锁反应,其中最为购房者关心的便是银行贷款合同的处理问题。
网友咨询:
购房贷款审批未通过,能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解答:
1、如果是因为开发商在银行的信用状况不佳、未依规定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未落实按揭贷款银行、未及时报送按揭材料等原因,致使购房者无法办理按揭贷款,进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购房者可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2、如果是因为购房者银行征信存在问题、怠于办理相关手续等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此时若购房者无法通过自筹资金等方式支付房款,开发商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购房者应当对合同不能履行承担法律责任。
3、如果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国家信贷政策调整、新法律法规出台等,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给购房者。此时,开发商或购房者任何一方均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且不需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补充: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