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手持玻璃杯抱住被害人项某腿部的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项某死亡的危害后果,但是对该危害后果,被告人主观不具有预见可能性,客观上没有主动实施危害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案例索引(2020)沪0107刑初1009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应召与被害人项某系夫妻关系,居住于西宁市城西区杨家寨。
2021年3月29日18时许,被害人项某回家后因被告人白应召产检开药事宜与白应召发生争吵。其间,项某将客厅茶几上的一个玻璃水杯扔至白应召头部致其右侧额头受伤,白应召遂拿起茶几上的另一带把手玻璃水杯欲还击,但未扔出便被项某拉倒在地。倒地后被告人白应召手持该玻璃水杯,双手抱住项某的双腿欲咬其腿部时,被项某的母亲陈某劝开。后项某发现自己右腿划伤,血流不止。陈某出门请求邻居帮助,白应召帮助项某包扎伤口,后将项某送至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2021年4月3日17时09分项某死亡。经鉴定,项某被锐器作用右下肢致右侧腘窝处软组织裂伤,右侧腘动脉、腘静脉大部分离断,机体大量失血、失血性休克,并继发了呼吸性碱中毒,代谢性酸中毒,缺血缺氧性脑病,低蛋白血症,低纤维蛋白原血症,急性肝功能损害,脓毒性休克,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造成机体失血性休克、感染性休克,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因临产,被告人白应召于2021年4月3日在居所接受公安机关讯问,于2021年4月4日在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产子。案发后项某的母亲陈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白应召。在审理阶段陈某表示不要求白应召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到危害后果,如果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即成立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则成立意外事件。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需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进行区分。
本案中,被害人项某与被告人白应召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项某先用玻璃杯摔打白应召头部致白应召右侧头部受伤,白应召从茶几处拿起玻璃杯打算还击时,被项某拉倒在地,此时白应召打算使用玻璃杯还击的行为被项某的行为阻断。白应召倒地后用双手抱住项某腿部打算咬项某腿部,在此过程中,白应召未使用玻璃杯击打项某,仅是一直手持玻璃杯。根据提取的物证、现场勘验笔录和证人证言,可以证实白应召手持的玻璃杯杯身完整、杯底破损;白应召辩解其对于手持的玻璃杯底部是何时破碎、如何破碎均不知情。在玻璃杯身完整的情况下,而且是在双方发生撕扯过程中,白应召未能发现玻璃杯底部破损的辩解符合常理;且在案亦无其他证据证明玻璃杯是何时破碎、如何破碎。至此,根据普通人的能力和认知,使用玻璃杯击打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手持完整玻璃杯抱住他人的行为不具有现实危险性。本案中白应召未实施使用玻璃杯打击项某的行为,在未发现玻璃杯底破损的前提下,仅手持玻璃杯抱住项某的行为使白应召无法预见到手持的玻璃杯会造成他人受伤的可能性。
综上,被告人白应召手持玻璃杯抱住被害人项某腿部的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项某死亡的危害后果,但是对该危害后果,被告人白应召主观不具有预见可能性,客观上没有主动实施危害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判决结果
被告人白应召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