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因病不能出庭案件的缺席审判是一种非典型的缺席审判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至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的缺席审判有很大的区别。
第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至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的缺席审判,被告人是不在案的,针对的是被告人犯有特定罪行而在境外逃避审判的情形;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时的缺席审判,被告人是在案的,只是因为身体原因而导致客观上没有办法出庭。
第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至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的缺席审判对被告人的权利是有充分保障的。这里的被告人是在案的,对案情、证据情况以及不出庭导致的法律后果是有充分认识的,也可以由辩护人出庭辩护,可以做到其权利保障与出庭审理没有本质区别。
第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至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的缺席审判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是经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的,非经其申请或同意,程序不会启动。可以说,本条规定赋予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程序上的一种选择权,可以选择继续保持中止审理状态,也可以选择中止审理一定期限后缺席审理。
第四,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至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的缺席审判的目的是在于尽快了结案件,结束法律关系不稳定的状态。
第五,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至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的缺席审判不是强制性的,而是可选择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