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李丹、李青与母亲王彩霞原本在同一农业家庭户下。1995年,为进城打工,李丹、李青将自己的农村户口从母亲的农业户口名下转到了父亲李东城的非农户口名下,实现“农转非”,但户籍地址并未改变。在2005年第二次土地延包时,平安村第一村民小组向以王彩霞为承包方的家庭户颁发了《农村承包土地证》,证上明确载明:承包户主为王彩霞,人口为叁,劳力为壹;承包土地面积为2亩;承包期限从2003年1月1日至2032年12月31日。这表明在土地延包时,李丹、李青虽已“农转非”,但其所在家庭户的土地承包权益未受影响,仍按三人份获得土地承包。
2019年10月7日,父亲李东城去世。2020年3月,李丹又将其户籍迁回母亲户内。2022年5月3日,母亲王彩霞去世。同年8月8日,平安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指出李丹、李青已于1996年1月办理了农转非手续,已不属于本村村民。2022年10月15日,平安村第一村民小组发出通知并召开全体村民大会,决定将已故村民王彩霞户承包土地2亩收回本村民小组统一管理,收回的土地及所产生的收益归全小组村民共有。李丹、李青对该决议内容不服,认为自己对母亲名下的承包土地仍享有承包权,遂将村民小组起诉至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依据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在第一次分田到户时,王彩霞家庭户享有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包括李丹、李青、王彩霞三人。李丹、李青于1996年1月将户口迁出平安村第一村民小组后,平安村第一村民小组并未举证证明曾引导她们自愿将承包地交回。2005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平安村第一村民小组向王彩霞家庭户颁发的土地承包证上载明人口数量仍为“叁人”,这充分说明在第二次土地延包时,平安村第一村民小组并未将王彩霞一户的土地进行核减,李丹、李青及王彩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继续获得了本集体组织认可。而二轮土地承包后,土地承包期限已延长至2032年12月31日,即至今该案涉土地仍在承包期内。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即便李丹、李青已将户口迁出平安村第一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的平安村第一村民小组在承包期内亦不得收回王彩霞家庭户的承包地,这是发包方应负的法定义务,也是对发包方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故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李丹、李青对王彩霞名下的承包土地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一案例清晰地展示了在法律框架下,即便农户家庭成员出现“农转非”的情况,只要承包户整体未自愿交回承包地,且土地仍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就无权收回承包地,有力地维护了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