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杨雪平、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586号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再审申请人杨雪平因与被申请人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建工公司)、海南玖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基公司)及一审被告李传明、海南汇通置业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海南省美兰监狱(以下简称美兰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琼民终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裁判精要】(二)关于杨雪平主张的尚欠工程款及利息数额是否有依据的问题
基于在案证据材料,杨雪平一审诉求联合建工公司、玖基公司等连带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87972元及利息,主要依据联合建工公司对玖基公司的转款记录;二审中杨雪平变更拖欠工程款计算方式为工程款总额1800余万元-已付258余万元-玖基公司支付500余万元=拖欠工程款1000余万元,并在此范围内主张1587972元,保留另案主张其余部分拖欠工程款的权利。由于杨雪平在一审庭审中已经自认已收到案涉工程款1200余万元,其中玖基公司支付500余万元,其余款项由联合建工公司支付,收到的款项中包含其垫付的工程备用金、履约保证金和招投标保证金。故杨雪平在二审中关于拖欠工程款的计算方式及计算的尚欠工程款数额与一审的自认明显矛盾。对此,杨雪平解释称,一审庭审时因匆忙计算导致错误,关于其已收到1200余万元工程款并非事实,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其解释也不合常理,更有违诚信。杨雪平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对己不利的陈述,应受“禁反言”原则的约束,在没有充分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予认定。鉴于案涉工程的施工、款项支付等情况相对比较混乱,杨雪平关于已收及欠付工程款的陈述前后不一,其提供的证据也难以证明其主张,一、二审判决基于在案证据材料认定杨雪平主张欠付案涉工程款1587972元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若杨雪平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联合建工公司或者玖基公司存在应向其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以及工程款具体数额,可另行主张。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