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缺席审判的人民检察院抗诉

#刑事案件

816浏览

2025-06-18 10:16:59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检察权的重要内容,即使是缺席审判案件,也可能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确有错误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在参加缺席审判诉讼活动中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有权力,也有义务提出抗诉。

  这里规定的“确有错误”,通常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存在着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定案的证据不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不当,定罪有错误;处刑不当,量刑过轻或者过重;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原判决、裁定是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结果等情形的。

  这种“确有错误”不论是减轻了被告人的罪责,还是加重了被告人的罪责,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利也有责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判决书的十日之内,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