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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中期被调岗,拒绝就“自动离职”?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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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3:40:32

范海玲

范海玲 律师

广东商建律师事务所

  孕中期被要求异地调岗

  第二天就必须到异地报到

  拒绝的后果竟是“自动离职”?

  究竟怎么回事?

  案情简介

  2022年,顾某在深圳市A公司任职,合同期限为2022年至2025年。2023年11月,A公司向怀孕26周的顾某发出异地调岗通知,欲将其调至异地子公司工作,并要求次日到岗。顾某以其处于孕中期阶段,且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在深圳为由拒绝调岗。A公司后续又多次要求顾某调岗,顾某均予拒绝,并且继续在原工作岗位进行打卡上班。

  同年12月,A公司以顾某“拒绝支援工作,严重违反公司要求”为由,向其发出视为自动离职的通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次日,顾某到达公司后发现其打卡权限已被取消。

  顾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经审查认定该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仲裁委裁决A公司应向顾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A公司对该仲裁裁决存在异议,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不需要向顾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A公司安排顾某异地调岗,并要求次日到子公司报到。而顾某当时已有身孕26周,出于对身体和胎儿的保护,顾某拒绝调岗具有正当理由。

  鉴于顾某拒绝调岗具备正当理由,且顾某已经将不能接受公司调岗安排的理由向A公司作了明确说明,之后顾某也坚持到原工作岗位打卡上班。因此,顾某并不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

  综上,法院认定A公司解除与顾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判决A公司应向顾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A公司明知顾某已经怀孕,仍在其怀孕26周时安排异地调岗,这一安排明显缺乏对孕期职工身心健康的考量,有违企业应有的人文关怀和法律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孕期职工的劳动权益应得到特别保护,企业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为孕期职工提供合理的工作安排和必要支持。

  孕期、产期及哺乳假期职工在遭遇不合理调岗或变相解雇时,应明确拒绝并保留调岗通知、沟通记录、考勤证明等相关证据,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申诉,或者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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