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事缺席审判的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一是,在级别管辖上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缺席审判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方面,是因为缺席审判案件类型中的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另一方面,也主要是考虑到缺席审判是一项新的制度,证据、程序、审判方面具有更高要求,涉及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审慎把握,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更有利于案件公正审判、妥当处理。
二是,在地域管辖上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离境前居住地是指离境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住地前加了离境前的限制,这是由于缺席审判的被告人在境外,居住地只能是“离境前的居住地”。
另外,缺席审判案件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