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记得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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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观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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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13日17:06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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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既然都为人身损害赔偿,那么为什么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什么要单独提出可以优先赔偿呢?笔者结合经验罗列如下,供学习思考使用。
一、突破交强险“不赔精神损害”的认知
按照《交强险条例》第21条,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本条解释实质上打破了这一限制,在法院支持下,可以将交强险限额优先用于精神损害赔偿,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弥补商业保险的保障缺口商业三者险通常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列为免赔项目,若交强险不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受害人可能因侵权人赔偿能力不足而无法获得精神抚慰金。优先赔偿机制填补了这一保障空白。
三、优化赔偿资源分配限额分配合理性,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需覆盖十余项赔偿项目(如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精神损害若不优先赔付,可能因限额用尽而无法获偿。赔付顺位必要性,允许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优先受偿,可确保精神抚慰金在有限额度内兑现,物质损失不足部分再由商业险补充。
四、回应司法实践需求法院在审理中发现,部分受害人因精神损害无法通过商业险获赔而陷入困境。优先赔偿规则通过《民法典》配套相关法律解释,明确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
五、更利于保障受害人权益,体现立法为民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价值在死亡、重大伤残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往往是唯一体现人文关怀的赔偿;若仅依靠侵权人赔偿,往往难以兑现;允许从交强险中先行赔付,可迅速缓解受害人家庭的精神与经济压力。精神抚慰金虽不具财产属性,但能体现对生命尊严、亲情损害的补偿;通过“优先赔偿”机制,强化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效力与实际可得性,体现法律对人格权的重视。
综合以上,如果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记得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金。
案件分析:2021年6月,李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行人王某(女,72岁)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李某某负全部责任。该车投保了交强险,但未购买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后,仅愿意按交强险标准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万元,明确表示: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拒绝理赔。死者家属提起诉讼,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剩余部分再用于其他法定赔偿。”法院认为:原告为死者直系亲属,其因失去亲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属实;虽然《交强险条例》规定交强险不赔精神损害,但《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二十七条已明确:如果近亲属请求优先用于精神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判令:“由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给死者家属;剩余6万元用于支付丧葬费和部分死亡赔偿金。”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