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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限的规定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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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0:48:40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检察机关应综合考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考验期限。

  第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遵纪守法、服从监督是对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行为要求,如果发现其在考验期内重新违法、犯罪的,则应当承担被公诉等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考验期内,检察机关应掌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活动情况,以及时掌握其思想、行为动向,防止重新犯罪;被监督的未成年人应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为评估考验效果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被监督的未成年人离开原居住地或者迁居,可能会脱离检察机关的监督考察,而且,附条件不起诉处于刑事诉讼尚未完结的状态,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必须掌握其行踪。

  因此,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需离开或者迁居的,必须报考察机关批准。

  第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考察机关在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后,会针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和情况,决定采取一定的矫治和教育措施,以利于其认识错误、悔过自新。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须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参加考察机关安排的矫治、教育活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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