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举证能力非常有限
1.劳动者难以获取考勤记录
考勤记录通常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往往难以获取完整的考勤记录来证明自己的加班情况。即使劳动者能够提供部分考勤记录,用人单位也可能以记录不完整、未经公司确认等理由否认其真实性。
2.劳动者很难提供加班审批手续
许多用人单位一般都会在《劳动合同》里要求加班需提前申请并获得批准,劳动者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或者审批手续不完整,就很难证明加班是经过单位安排或认可的。例如,劳动者仅提交零星手写加班申请单,而公司抗辩称单据“未经审批”,就可能导致劳动者败诉。
3.劳动者的加班工作痕迹难以固定
对于一些“隐形加班”情况,如“项目紧急自愿留下”“弹性工作制但工作量饱和”“回家线上待命”等,劳动者很难留下明确的工作痕迹来证明加班事实。即使有工作痕迹,也可能因为缺乏明确的时间记录或与加班的直接关联而无法被认定为有效证据。
二、劳动者证据形式或内容存在缺陷
1.加班证据形式单一
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形式较为单一,比如仅能提供证人证言、上下班打车记录、晚下班打卡记录照片等,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相对较弱,难以单独作为认定加班事实的依据。相比之下,考勤记录、加班申请单、加班通知等书面证据的证明力更强,但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都很难提供这些证据。
2.加班证据内容不完整
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内容不完整,无法全面反映加班的事实。例如,劳动者仅能提供加班的起始时间,但无法证明加班的结束时间或加班时长;或者只能证明在某个时间段内处于工作状态,但无法证明该时间段都属于加班时间等等。
3.加班证据缺乏关联性
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与主张的加班事实之间缺乏直接的关联性。比如,劳动者提交的工作成果文件,如果无法证明该成果是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完成的,或者无法证明该成果与加班任务的直接关系,也很难被认定为加班的证据。
三、劳动者和单位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加班事实,就很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但在实践中,劳动者往往难以证明用人单位确实掌握了相关证据,或者即使能够证明,用人单位也可能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供,导致劳动者无法完成举证,这也是劳动者经常败诉的主要原因。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