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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本金的认定有何规定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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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11:27:02

刘达

刘达 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现象屡见不鲜。它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网友咨询:

  关于民间借贷本金的认定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本金的认定以实际出借的金额为准。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载明的借款金额,通常会被认定为本金。

  出借人在借据等债权凭证上多记本金,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律师补充: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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