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限制高消费令,如何主动申请,哪些情形下又可申请解除?
原创
黄维升
妙眼律师界
执行,是解决诉讼纠纷的最后一步。对于当事人而言,在案件胜诉,拿到生效判决后,如果对方没有主动履行的,可以向一审人民法院,或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最高法从2010年起,出台了“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措施,并于2015年进行了完善。另外,从被限制高消费人员的角度,比如系挂名任职,或者被错误列为被限制高消费人员,或者非主要责任人或实控人且已卸任等特殊情形,后续最高法也出台了相关“意见”,明确了可以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令的条件。相关规定,无论是从申请执行人角度,还是从被限制高消费人员角度,都有必要进行简要了解。
一、限制高消费令的出台、完善
(一)2010年的首次出台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发布,并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此后,对于未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决定,也即俗称的“限高令”。
(二)2015年的完善(修正)为了加强限制高消费令的效果,2015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并于2015年7月22日起开始实施。相关修改内容,主要有:
1.增加了限制消费的具体行为增加了“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增加了被执行人为单位时的“实际控制人”,且规定了例外情形。以往,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的主体,只包括“单位、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现在,新增了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另外,新规定了单位有关人员“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的合理情形——也即,对于单位有关人员的限制高消费,主要是限制其以“单位财产”实施的消费(注:前提是两者的财产能区分,没有混同,在2010年的规定中,就明确了是不得以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假设是以“个人财产”实施“因私消费”的,经向法院申请,法院审查属实的,还是可以准许的。
3.将“限制高消费令”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配合,以增强执行的效果。以往,并没有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院要对其限制高消费。现在,只要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院就应当对其限制高消费。
引用法条
最高法院发布拒执罪和“限制消费”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