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是人们常见的交通工具之一,为城市居民的出行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在日常出行中,公交车是许多人选择的交通工具。然而,有时意外会突然降临,如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意外受伤。
网友咨询:
乘坐公交车出行意外受伤,谁来担责?
律师解答:
当乘客乘坐公交车意外受伤,责任的判定需依据具体情况分析。
乘客购票乘坐公交车,便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若公交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错,如急刹车、违规驾驶、未确保乘客坐稳扶好就启动车辆等,导致乘客受伤,公交公司通常需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乘客自身对受伤存在过错,也需承担相应责任。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听从司机或乘务人员劝阻,在车厢内随意走动、奔跑,或者未抓好扶手、坐稳,因自身疏忽导致摔倒受伤,乘客自身要承担部分责任。
若乘客受伤是由第三方过错造成,如公交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导致乘客受伤,公交公司在向乘客赔偿后,可向第三方追偿。
律师补充: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