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李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入职第2个月末,部门主管口头告知小李“表现不符合要求”,要求他当天办理离职手续。小李认为自己工作努力,虽有小失误但未造成重大损失,且公司从未明确告知其具体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地方,也未进行过任何正式的考核或沟通。小李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解雇理由并支付赔偿金遭拒,遂提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
1.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2.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判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本案中,公司仅以“表现不符合要求”为由口头辞退,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小李具体不符合哪项录用条件(如招聘时的岗位要求、考核标准等),也未能证明在解除前已告知小李并给予其改进机会。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裁决:公司向小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
法律提示
试用期并非“随意期”: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同样需有合法理由并承担举证责任。“不符合录用条件”是核心依据。
录用条件需明确:企业应在招聘时明确、具体地设定录用条件(书面岗位说明书、考核标准等),并告知劳动者。
程序要合规:解除前应进行充分沟通、考核评估,并有书面记录。解除时应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具体理由。
员工需注意:如遇试用期无理由辞退,应积极保留证据(如工作记录、沟通记录等),及时主张权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