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关系中
提供劳务者受伤
遭受人身损害
该找谁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11月,李某与深圳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李某受聘于深圳某劳务公司,从事某花园小区1栋楼道的保洁工作。
2023年10月24日早上,李某在工作时间掉落到某花园小区1栋地下停车场一拐角处的井内,导致右臂肘部和胸部受伤。事发时,李某掉落的地方没有警示标识及防护措施;事发后,深圳某物业公司用砖石将李某掉落处的入口封闭。
李某落井后,家属将其救出并送医治疗,经诊断为:右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住院期间,李某接受了手术治疗。2023年11月2日,李某出院,共住院9天。至李某提交起诉状前,共产生医疗费19260元,深圳某劳务公司已向李某支付医疗费17822元。经鉴定,李某的伤情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李某因索赔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深圳某劳务公司、深圳某物业公司共同支付各项损害赔偿。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李某受聘于深圳某劳务公司,从事某花园小区1栋楼道的保洁工作,其与深圳某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是提供保洁作业的劳务方,对保洁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慎落井,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深圳某劳务公司作为接受劳务行为的一方,对没有警示标识及防护措施的暗井未及时向劳务者进行告知和风险提示,导致李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落井,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深圳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未对进入其物业管理区域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提示、未采取设置警示标识等有效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深圳某劳务公司、深圳某物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虽均有过错,但并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其过错行为不具有协作性,故应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责任。
综合考虑李某、深圳某劳务公司、深圳某物业公司在本案中的过错大小及原因力的比例,法院判决李某、深圳某劳务公司、深圳某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分别为40%、35%、25%。该判决已生效。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争议。
日常生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人身损害情形比较常见,但提供劳务者、接受劳务者、第三方均有过错,导致提供劳务者受伤的责任如何确定呢?
主要考量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供劳务者、接受劳务者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劳务一方应尽到选人注意义务与管理、监督、指示、风险提示等义务,提供劳务一方自身亦应尽到注意义务。本案中深圳某劳务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存在的暗井未尽到风险提示等义务,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劳务时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均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二、第三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第三方深圳某物业公司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暗井没有提供警示标识,亦没有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是否存在共同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深圳某劳务公司、深圳某物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且双方的过错行为不具有协作性,不构成共同侵权,无须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故提供劳务者、接受劳务者、第三方均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劳务关系中,各方应始终以法律为准则,恪守安全义务与责任意识。提供劳务方需审慎评估作业风险,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因疏忽导致自身损害。接受劳务方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通过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加强职业危害监测等措施,全面提高提供劳务方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可能存在潜在致害风险的第三方亦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降低致人损害的安全风险,减少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