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但行使权利时不能逾越法律边界,而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工作地点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涉及劳动者工作、居住生活等切身利益。公司在与劳动者约定工作地点时应当相对明确、固定,不能简单泛指公司所有经营场所所在地,或者约定全国、全省等。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跨地域变更工作地点,不仅要从公司经营管理的角度出发,亦要考虑对劳动者造成的实际影响,采取相对应的补偿措施,并与劳动者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未经协商一致,公司不能随意变更工作地点,更不能以劳动者拒不服从调岗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在遇到公司调岗等行为时,应慎重考虑、理性协商,对于不合理的安排有权予以拒绝。同时,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