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引入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举债,配偶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王某向好友借款15万元未还,债权人起诉夫妻二人共同担责。法院审理后认定,因配偶对借款不知情,且款项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判决借款仅由王某个人偿还。
二、《民法典》核心法条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法官释法:法定规则解析
(一)“共债共签”:从源头避免争议核心逻辑:强调“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通过书面、口头、微信/短信确认(如“这笔钱我知道,一起还”)等方式事后追认,均视为双方共同举债合意。法律意义:引导债权人在交易时尽到审慎义务,要求夫妻双方明确债务性质,避免未签字或确认一方事后以“不知情”抗辩。
(二)日常家庭债务:合理范围的“默认共担”认定标准:“日常需要”边界:需结合家庭收入水平、消费习惯、当地一般生活水准综合判断。推定规则:一方以个人名义为日常消费举债(如购买生活用品、交水电费、子女教育费用),无需债权人额外举证,直接推定为共同债务。
(三)超日常债务:债权人需“自证其责”举证责任分配:若债务超出日常范围,债权人需进一步提供以下证据:1:共同经营证据①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监事的工商登记信息;②共同参与项目谈判的邮件记录、会议纪要;③共享经营收益的银行流水(如一方收入直接转入配偶账户)。2:资金流向证据①借款用于支付购房首付、装修款的转账凭证;②为家庭生活所需的缴费记录;③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店铺的进货单、租金等支付凭证。3:事后追认证据①非举债方在催款函上签字确认;②通过微信、短信等明确表示“这个钱我们会还”;③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共同还款。
(四)审查“三步法”:逻辑清晰的认定路径第一步:形式审查优先核查是否存在共同签字、盖章或事后追认(如配偶在借条上签署“同意共同还款”)。第二步:若无共同举债意思表示,审查债务金额及用途是否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第三步:实质举证责任,如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由债权人承担“用途证明责任”。若无法证明,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法官提醒:双向保护权益指南
01给债权人1.大额借贷务必要求夫妻共同签字,或留存非举债方知情的证据(如通话录音、聊天记录);2.转账时备注“借款用于XX(如购房、开店)”,保留资金用途的关联性凭证。02给夫妻双方非举债方:1.增强法律意识,对涉及财产责任的文件谨慎签署,共同维护家庭财产安全;2.发现不明债务时,及时与配偶沟通并通过合法途径澄清,共同抵制虚假债务。举债方:1.秉持家庭责任感,大额借款主动与配偶协商,共同决策家庭重大财务事项;2.确保借款用于合法用途和家庭共同发展,共同营造诚信守约的家庭氛围。
引用法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借的钱,不一定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具体情形如下: •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二人都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一方签名后另一方事后表示会共同偿还,此类债务即为共同债务。另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为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子女教育费用等所借的钱。 •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或用于个人商业冒险且未与配偶共同经营,相关债务通常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