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空坠物伤人损物事故时有发生,给公共安全带来了“城市上空的痛”。爱车未在划定区域停车,不巧被高空坠落的玻璃砸坏,这笔损失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车主、玻璃所在房屋的业主还是小区物业公司?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谢女士系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某小区住户,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4年6月22日中午,谢女士将车停放在自家车库门前。当晚20:59,杨先生发现其阳台玻璃自爆,当即在小区业主群发通知,谢女士看到后马上下楼准备将车移走,约21:05,杨先生家的玻璃整体脱落,正好砸中谢女士未来得及移走的车辆,导致车辆引擎、右大灯总成、前后挡风玻璃总成等损坏。经杨先生口头同意后,谢女士将车送至桂林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维修,共支付车辆维修费22462元。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谢女士向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先生赔偿车辆维修费、折损费、交通费等共计43362元。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杨先生的申请,依法追加该小区物业公司为共同被告。杨先生辩称,谢女士车辆损失应由其自身和物业公司承担,因谢女士将车辆停放在非停车区域,其自身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未尽到日常管理维护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谢女士的损失负次要责任。杨先生认为其家里玻璃自爆属于不可抗力,其对谢女士车辆受损不应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其在本次车辆受损的事件中其不存在任何侵权责任,也不存在任何过错,认为杨先生系玻璃掉落的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对房屋具有妥善安装、管理和维修的义务,杨某是直接侵权人,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关于谢女士车辆受损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先生作为房屋所有人应对其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负有管理、维修和注意等义务,其家里玻璃属于其住房一部分,且玻璃自爆并非系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杨先生家的窗户玻璃自爆掉落砸中谢女士停放在其车库门前的车辆,导致该车辆损坏造成财产损失,被告杨先生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对被告杨先生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谢女士将车辆停放的地方虽是自家车库门前的空地,但并非谢女士个人所有,而是小区共同场所,且该场地不属于规划内的停车位。
被告物业公司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相关秩序有管理维护的义务,虽然其提供的证据证实了其履行了管理维护的责任,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对谢女士未在停车位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过合理的措施或者及时进行提醒和制止。
综上,虽然谢女士停放车辆在该地的行为及被告物业公司未完全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发生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考虑由谢女士及被告物业公司各自承担本案谢女士车辆受损的10%责任,被告杨先生承担80%的责任。
本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判决生效后经主办法官督促履行,两被告均已按照判决履行完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被侵权人只需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是因为物件脱落、坠落所导致的,即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而掉落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对损害结果不存在过错,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坠落的玻璃属于杨先生住房一部分,杨先生作为房屋所有人应对其住房及其内部设施、物件负有管理、维修和注意等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物品从高空坠落,如定期检查阳台、窗户等可能发生坠物风险的部位,确保无松动的物品或装饰物等。
为避免所服务区域发生损害事故,物业公司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日常的巡查管理、定期排查和消除小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如对高层楼房隐患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尽快反馈修复,防患于未然,共同守护好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而广大业主和车主则应自觉遵守小区秩序、自觉规范停车,不要图一时便利而随意停车,否则自身可能也要承担车辆损坏带来的损失结果。谢女士作为小区的业主,在停车时应当服从小区整体规划,统一依照小区规划的停车位进行停车。这不仅是维护小区整体秩序,也能尽量避免因乱停车而导致的安全隐患。谢女士未依照小区整体规划停放车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引用法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护、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和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行为人有过错的,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的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