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清算时向股东追缴出资,应当考虑是否足够清偿公司债务并足够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亏损。
公司解散后,在清算过程中,股东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用途有二:一是清偿公司的债务,二是在清偿公司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公司在清算时,在公司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在公司不亏损的状态下,完全没有必要向股东追缴出资,因为所有追得的出资全部应当分配给该出资的股东。在公司亏损的状态下,追得的出资可能将分配给其他股东用于股东之间按照出资比例分担亏损,则超出部分没有必要向股东追缴,因为追得的超出部分的出资应当分配给该出资的股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