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农旅公司系某康旅公司股东,2018年12月11日,冉某与某康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0日。冉某在该公司任财务部部长、副部长等职务。合同到期后,某康旅公司多次通过口头及微信方式向冉某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冉某拒绝签订。
2024年4月,某宾馆吸收合并某康旅公司。同年5月,某康旅公司注销登记。冉某与某康旅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于2024年4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并确认某康旅公司不拖欠冉某2024年4月30日前的工资及其他报酬。某康旅公司为冉某缴纳社保至2024年4月,为冉某发放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截至2024年4月30日。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某农旅公司、某宾馆支付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冉某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分析
本案中,某康旅公司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并非故意,该公司曾要求与冉某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冉某拒绝签署。合同到期后,冉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该公司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冉某劳动报酬,并为其缴纳相应的社保。冉某系公司高管,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和未签的后果也明知,在人事专员催促签订合同后,仍拒绝签订,意在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冉某的行为异化了法律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立法宗旨,有违诚信,公司无需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厘清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情形下二倍工资支付规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边界,为平衡劳资权益提供裁判指引。本案裁判对劳动者不诚信诉讼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强调劳动者主张权利须以善意履约为基础,避免维权异化为不当牟利工具,对构建诚信有序的劳动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