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就是通常所说的“天灾人祸”,如遭遇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罪犯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以及其他一些导致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情形。对存在这些情形的,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延期缴纳”,是指期满不能缴纳或者不能全部缴纳的,给予一定的延长期限缴纳罚金。具体延长多长时间,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经济状况、缴纳困难原因预期消除的时间等因素进行裁定。
延期缴纳罚金、酌情减少罚金或者免除罚金,均涉及对原判决的变更,程序上应当严格。
罚金延期缴纳、减少或者免除,需经人民法院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罚金延期缴纳、减少或者免除的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对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作出罚金延期缴纳、减少或者免除的裁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