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扣留期间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当认定为无证驾驶致?对方财产遭受损失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初,案外人黄某驾驶粤S牌的小型客车行驶时,与前方董某驾驶粤B牌的小型客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黄某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存在过错;董某在驾驶证扣留停止使用期间,逾期未换证的情况下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也存在过错;黄某与董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粤S牌车辆由案外人黄某向A保险公司投保,粤B牌车辆由董某向B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A保险公司提交的维修结算单及车辆维修费发票,显示粤S牌车辆发生事故后实际发生维修费用为27390元及施救费280元,由A保险公司向维修单位支付。黄某提交了索赔申请及权益转让授权声明书,同意将已获得赔款的追偿权转移给A保险公司。
A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某、B保险公司予以赔偿。B保险公司辩称,无证驾驶理应包含驾驶证被扣留的情形。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当出现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争议焦点如下:
一、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共政策考量,驾驶资格的取得不仅包括初次获取驾驶许可,也包括在有效期内合法持有和使用。当驾驶人的驾驶证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后,其驾驶资格在扣留期间事实上已被暂停,此时驾驶人并不具备法律允许的驾驶条件。同时参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因此,驾驶人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应当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这既符合法律对驾驶资格动态管理的要求,也与上述规定精神相一致,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防止无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机动车增加道路交通风险。
二、B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驾驶人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终局赔偿责任。因此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对粤S牌车辆的财产损失应由董某直接赔偿。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驾驶机动车是具有一定技术性的行为,只有取得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可的驾驶资格才被法律允许驾驶机动车。判断“未取得驾驶资格”和“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标准就是驾驶人是否存在不被法律、行政法规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已经取得驾驶证,但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暂扣驾驶证期间,其不被允许驾驶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处于暂停状态,应等同于“未取得驾驶资格”。
如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上述规定的立法本意可见,一方面让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对受害人的风险救济功能,另一方面驾驶人最终承担自己违法驾驶致第三人损害的法律责任。即当出现“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这一情形时,应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的仅是垫付责任并享有追偿权。而当驾驶人在驾驶证扣留期间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应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在驾驶人驾驶资格暂停期间,如果让保险人为这类违法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最终赔偿,无异于鼓励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让违法者获益,也有违法律对公民行为的引导功能。本案对于发挥道路交通法规指引功能,教育公众养成严格遵法守法的规则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法官提醒,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不得驾驶机动车,否则如发生交通事故则责任自负。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七条 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