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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大股东能否决定公司出资期限的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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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8 10:18:40

蒋昕赤

蒋昕赤 律师

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大股东在无法定事由并具备合理性、紧迫性理由的前提下,无权决定公司出资期限的加速到期。

  自从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绝大多数公司都采用了认缴制,出资期限长短不等,短则三五年,长则三十五年,当然还有更长的,这些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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