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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协议约定了“双方再无任何争议条款”,劳动者能反悔吗?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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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14:34:08

郭凯文

郭凯文 律师

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

  一、先带大家看一个:劳动者签订离职协议后“反悔”,并要求公司成功补缴社保的案例

  1.案例简介:

  2018年5月15日,张某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1月20日,双方签订《离职协议书》,约定自2020年1月10日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180000元,于2024年2月15日前支付完毕,并且确认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不存在包括工资、提成工资、奖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争议,张某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科技公司按约定支付了补偿款项。然而,2024年5月20日,张某因科技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基数低于工资标准,向行政部门投诉。2022年5月20日行政部门作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科技公司进行了补缴,并支付了相应的滞纳金。

  2.公司观点:

  科技公司向法院起诉了张某,认为张某在职期间就明知社保缴费基数不足,离职时,双方就补偿问题已达成协议,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项下金额为180000元,已经包含了对社保补偿的对价。双方已在《离职协议书》中约定对社会保险等各项事宜再无争议,而张某反悔投诉补缴社会保险,违反双方协议约定,要求张某返还已支付的离职补偿。

  3.法院观点:

  一审及二审法院均驳回了科技公司的全部诉求。法院综合张某的工资、工作年限,以及双方的谈话录音等证据,认为180000元是对张某工作年限的补偿,性质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不包括科技公司未足额为张某交纳社会保险的赔偿。科技公司未足额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享有向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的权利,双方于《离职协议书》中关于对社会保险不存在争议、限制张某主张社会保险权利以及若主张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为无效。

  二、离职协议中的“无争议条款”什么时候有效,什么时候无效?

  可能很多人读完上述案例,都会觉得张某不地道啊,都跟公司协商离职了,公司也支付补偿金了,怎么还倒打一耙投诉补缴社保呢?既然离职协议签了也没有用,那还要离职协议干什么?关于张某的做法是否欠妥,郭律无法进行评判,毕竟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更何况这是张某的合法诉求。我想说的是,法律所保护的事项,一定是法律框架之内的事项,如果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逾越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约定得再详细,也很有可能是无效条款。

  1.“无争议”条款可能无效的情形

  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样,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也是其法定义务。这些义务背后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双方不得通过约定来免除或者限制这些义务。例如,某些协议中约定劳动者不得向用人单位主张社会保险权益,否则需返还补偿金。然而,这类条款很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破坏社会保险征缴秩序、损害公共利益而被认定为无效。

  2.“无争议”条款可能有效的情形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离职协议中双方对于经济补偿金、工资、提成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奖金等事项达成一致,并明确表示“对此双方无争议时”,如果该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这样的条款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除非一方能够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否则即便劳动者反悔,一般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离职协议书中的“无争议”条款无效时,其他约定仍然有效吗?

  要判断无争议条款是单独无效,还是会导致整个协议都无效,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无争议条款和协议中的其他内容是可以分割,并相互独立时(协议文本、结构、金额计算等方面可以明显区分),那么即使“无争议”条款部分无效,也不会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反之,如果整个协议通篇都是在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那么这类协议,很有可能整体都是无效的。

  总结一下:如果离职协议书中除“无争议”条款之外,其他条款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违反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的情形,符合合同有效要件,则其他条款依然有效。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离职协议书一般不会因某个“无争议”条款的无效而全部失效(例如:公司不能因为某项条款无效,就要求劳动者把补偿金全都返还回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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