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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有哪些具体要求?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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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5:58:11

丁家珅

丁家珅 律师

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

  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提出以下明确要求:

  一是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其中,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国家拨给经费的各社会团体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二是按照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受理登记的部门可将礼品的登记情况在本机关内公布。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

  三是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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