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仅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400万元是自诉人委托被告人保管的财产。
案例索引(2024)辽1002刑初176号
基本案情
自诉人曹某某与高某某1(2024年7月16日去世)系夫妻,经营辽阳市某某厂,被告人高某某是曹某某、高某某1孙子,系该厂员工。2024年4月4日,高某某1因急性脑血管病入院。2024年4月10日,自诉人曹某某与被告人高某某、高某某妻子安某共同到某院附近中国某某银行将高某某1名下450万元资金转账给高某某。后曹某某要求高某某将400万元转回给曹某某,高某某至今未将该款转给曹某某。
法院认为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认定本案构成侵占罪的关键是涉案的400万元的性质是委托保管还是赠与被告人的财物。本案中,自诉人诉称将400万元委托被告人保管用于某某厂生产经营,被告人辩称400万元是赠与其的,自诉人提供高某某1中国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自诉人将高某某1名下400万元转给被告人,自诉人事后索要的事实,但仅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400万元是自诉人委托被告人保管的财产,故自诉人曹某某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侵占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