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物业服务纠纷已成为社区治理的突出问题。业主常因物业费定价争议、服务质量不达标、公共收益不透明等问题陷入维权困境。本文结合《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为业主提供专业维权指引。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业主有权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当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时,业主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要求减免物业费。若物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业主可援引《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向住建部门投诉。
针对公共收益不透明问题,《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定期公开收益情况。业主委员会可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六条,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完整的收支明细。若协商无果,可向属地街道办申请行政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业主注意收集缴费凭证、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维权时效需特别注意《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专业律师团队可提供证据保全、发律师函、诉讼代理等全流程服务,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