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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44—1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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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5 16:39:34

庞立伟

庞立伟 律师

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第一百四十四条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港口或者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船舶以及船舶证书。交船时,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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