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要求有案必立,为啥基层法院还是不给立案?
转自:拍案正法最高院明明要求有案必立,为啥法院还是不给立案?难道法院在“顶风作案”?
今天我们就从法律和实践的角度,深层次探讨这个问题,帮你搞清楚背后的原因!2015年,为了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案件都能进入司法程序,最高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旨在解决立案难问题。尽管最高院要求有案必立,为啥基层法院还是不给立案呢?主要原因包括:一方面,有些法官对立案标准不明确,坚持认为有案必立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都能立案,法院仍需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比如,是否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如果这些条件不满足,法院仍可能立案。另一方面,法院的司法资源的确有限,尤其是基层法院,案件量大、人手不足。一些法院往往会通过提高立案门槛,来减轻工作压力。还有一些地方,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法院因而会受到地方政府或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对某些敏感案件不予立案,以避免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最后一点,就涉及到法官在立案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认为案件不符合立案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问题,可能就会决定不予立案。那么,为了尽可能避免遇到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况,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呢?首先,诉前一定要认真核对案件的相关对象、事实、证据和诉求,确保案件符合法定条件,比如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其次,要认真完善起诉材料,确保起诉状格式符合要求,证据材料齐全,及时缴纳诉讼费用。第三,充分运用申请复议或申诉的权利,如果认为法院不予立案的决定不当,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上级法院申诉。“有案必立”是最高院为了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的重要举措,但在实践中,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况依然普遍存在。作为公民,我们要了解法律规定,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