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土车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遗撒建筑垃圾致人摔倒死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某公司因厂房建设,需要运输一批建筑垃圾,李某等六人有运输建筑建筑垃圾的渣土车,遂承包了该项运输工作。李某等六人驾车运输垃圾过程中,因路途较短,六人均未采取密闭方式盖好篷布,致使在运输中遗撒了部分水泥石块。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该路段时,与水泥石块发生碰撞,摩托车失控倒地,致使张某摔倒当场死亡。
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等六人与张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涉案六车均投保了交强险,张某家属及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张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六车及其投保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4万元。
该案审理阶段,有两家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认为,遗撒建筑垃圾未进行保护清理,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监督监管义务,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某公司、道路管理部门应当与侵权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通过搜索相关案例向保险公司进行释明,张某家属以道路交通事故向本院起诉,本案系多因一果的侵权责任纠纷。六车未按照相关规定运输建筑垃圾,遗撒的水泥石块与张某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由该六车的驾驶人承担责任。现涉案六车均投保交强险,张某家属的诉请并未超过交强险限额,六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经过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最终双方均同意由六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各赔偿16万余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货运经营者和驾驶人要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车辆安全状况检查,正确规范装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抛洒滴漏。行车过车中如发现所载货物遗撒,应及时予以处理,若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也要完善道路管理制度,如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