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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请“月老”,是否能找到良缘?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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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7:36:01

李少东

李少东 律师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为了尽快找到称心如意的伴侣,很多人会选择婚恋平台作为交友途径。不少婚介公司以“高端匹配”为噱头,收取不菲的介绍费,签合同时承诺的“包成功”,服务时却常常变成“看缘分”。真心寻缘的朋友们,是否真的能通过机构如愿认识适合的另一半?当交了钱却找不到对象时,是要继续“等待缘分”还是及时维权呢?

  小芳为了结识合适的交往对象,与大型婚介公司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并交了3000元服务费。在与婚介公司沟通过程中,小芳提出了择偶对象的身高、学历、年龄等要求,双方约定,在合同期内,婚介公司应根据小芳所提供的择偶要求,至少向小芳安排1名“匹配对象”约见服务。

  婚介公司先后向小芳介绍了5名男青年并安排见面时间,小芳均同意见面,但最后都因男方没有时间等种种原因未能成功约见。直至合同期满,小芳仍没能约见到任何对象。

  无奈之下,小芳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婚介公司,认为其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且在合同中擅自篡改其择偶学历要求,自己要求的是本科以上学历,婚介公司介绍的都是本科及双本科,因此要求婚介公司退还相应服务费。

  婚介公司称,择偶条件当时已清楚写在合同上,是小芳单方面认为我们修改了合同,况且公司已根据小芳要求安排对象约见,但小芳因自身原因未能约见成功,公司不应退还相应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芳与婚介公司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中,择偶要求为合同首页第一项内容且有黑体字加粗,小芳称婚介公司擅自篡改其择偶要求,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双方合同期内,婚介公司确实未能成功安排小芳与任何对象见面,且无证据证明是小芳自身原因所导致,因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法院酌定婚介公司返还小芳2000元。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为客户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本案中,婚介公司作为经营方,应严格按照其与消费者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履行其义务,如其履行具有瑕疵,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返还费用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婚介公司往往收取不菲的服务费用,如需通过婚介公司介绍婚恋对象,消费者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应格外注意审核合同的关键条款,包括对择偶对象年龄、身高、学历、婚史情况的要求,婚介公司提供符合条件对象的人数以及成功约见的次数等,并注意在与婚介公司沟通过程中存证,避免婚介公司推脱责任,将无法履行合同的原因归咎于消费者自身。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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