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9年8月19日入职广州某公司担任磨具师傅。从2021年起,王五工资构成为固定工资8500元/月,包含基本工资2500元/月+岗位津贴3500元/月+加班工资2500元/月+员工福利(含工龄奖、夜班补贴)。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条(四)约定“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项目需要及其他特殊原因,可以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应予以配合和服从”。后由于王五多次不配合公司的加班安排,公司在2023年5月10日作出《警告通知书》《一般违纪行为通告》;2024年3月1日,公司作出《警告通知书》《较重违纪行为通告》。2024年3月2日,公司作出《警告通知书》《严重违纪行为通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警告通知书》载明:“姓名王五,部门制造部,警告日期2024/3/2,警告次数3,属严重违纪行为。王五在2024年3月1日拒不服工作安排配合生产加班,且公司已在2024年3月1日发出‘较重违纪通告’后,拒不改正,未能履行工作职责。《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经公司核查确认,您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2024年3月4日,王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7393元;仲裁委予以支持。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劳动者可以拒绝延长工作时间,公司解除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陈述及证据,双方约定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从2021年起该工时下固定工资调整为8500元/月,可见双方是实行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固定时间、固定报酬的“双固定用工模式”。但双方均确认存在8小时工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情况。
引用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可见,劳动者可以拒绝延长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