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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承租人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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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4:27:40

李泳

李泳 律师

上海沪宣律师事务所

  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公租房承租人去世后,同住人变更为承租人的流程及条件如下:

  一、公租房承租权的性质

  1.不可继承性

  公租房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符合条件的同住人或其他亲属可申请变更承租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同住人资格的认定

  同住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户口要求

  -在公租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

  -特殊情况(如因结婚、出生迁入)可豁免部分限制。

  2.实际居住

  -在公租房内实际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结婚、出生等特殊情况可豁免);

  -若因家庭矛盾、工作等原因暂时外住,需证明本市无其他住房。

  3.他处无房或居住困难

  -在本市无其他福利性住房(如单位分房、拆迁安置房等);

  -或虽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法定标准。

  例外情况:

  -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户籍迁出,但仍实际居住且无他处住房的,仍可认定为同住人。

  三、变更承租人的流程

  1.协商一致

  -若存在符合条件的同住人(如配偶、子女等),需全体协商一致后向出租人(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申请变更。

  2.协商不一致时的指定顺序

  -有同住人但协商不成:出租人按以下顺序指定新承租人:

  1.原承租人配偶;

  2.子女(考虑他处住房情况及居住时长);

  3.父母;

  4.其他符合条件的亲属。

  -无同住人时:由原承租人的本市户籍配偶及直系亲属协商,协商不成则按上述顺序指定。

  3.提交材料

  -基本材料包括:户口簿、租赁合同、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协商一致的公证书(如有)等。

  四、特殊情况处理

  1.空挂户口的排除

  -若公租房内存在仅挂靠户口但未实际居住的人员(如案例中外甥),可通过诉讼证明其不符合同住人条件,要求排除其承租资格。

  2.动迁补偿利益

  -若未及时变更承租人且公租房面临动迁,动迁补偿款可作为财产利益由继承人分配,但需通过司法途径确认权益。

  五、律师建议

  1.及时办理变更:避免因协商拖延导致出租人拒绝指定承租人。

  2.购买产权: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申请购买公租房产权,转化为个人财产。

  3.法律途径:对出租人指定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解决。

  总结

  公租房承租人变更的核心在于同住人资格认定及协商或指定程序。实际操作中需结合户籍、居住情况、他处住房等条件综合判断,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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