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公租房承租人去世后,同住人变更为承租人的流程及条件如下:
一、公租房承租权的性质
1.不可继承性
公租房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符合条件的同住人或其他亲属可申请变更承租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同住人资格的认定
同住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户口要求
-在公租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
-特殊情况(如因结婚、出生迁入)可豁免部分限制。
2.实际居住
-在公租房内实际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结婚、出生等特殊情况可豁免);
-若因家庭矛盾、工作等原因暂时外住,需证明本市无其他住房。
3.他处无房或居住困难
-在本市无其他福利性住房(如单位分房、拆迁安置房等);
-或虽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法定标准。
例外情况:
-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户籍迁出,但仍实际居住且无他处住房的,仍可认定为同住人。
三、变更承租人的流程
1.协商一致
-若存在符合条件的同住人(如配偶、子女等),需全体协商一致后向出租人(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申请变更。
2.协商不一致时的指定顺序
-有同住人但协商不成:出租人按以下顺序指定新承租人:
1.原承租人配偶;
2.子女(考虑他处住房情况及居住时长);
3.父母;
4.其他符合条件的亲属。
-无同住人时:由原承租人的本市户籍配偶及直系亲属协商,协商不成则按上述顺序指定。
3.提交材料
-基本材料包括:户口簿、租赁合同、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协商一致的公证书(如有)等。
四、特殊情况处理
1.空挂户口的排除
-若公租房内存在仅挂靠户口但未实际居住的人员(如案例中外甥),可通过诉讼证明其不符合同住人条件,要求排除其承租资格。
2.动迁补偿利益
-若未及时变更承租人且公租房面临动迁,动迁补偿款可作为财产利益由继承人分配,但需通过司法途径确认权益。
五、律师建议
1.及时办理变更:避免因协商拖延导致出租人拒绝指定承租人。
2.购买产权: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申请购买公租房产权,转化为个人财产。
3.法律途径:对出租人指定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解决。
总结
公租房承租人变更的核心在于同住人资格认定及协商或指定程序。实际操作中需结合户籍、居住情况、他处住房等条件综合判断,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