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在执行前应当先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遗物、信札等,然后再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在执行前,如果发现有停止执行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通过布告进行公布,布告一般应贴在专门的布告栏或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张贴。
执行死刑不准示众。
执行死刑时,人民法院应当派书记员在场,在场书记员应当将执行死刑的经过、情况写成笔录。
死刑执行完毕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的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对罪犯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罪犯家属可以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或骨灰,对于罪犯家属不领的,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