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需要该判的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一是关于恢复执行死刑的规定,根据规定,对于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原判决或者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恢复执行死刑。
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确认原判决没有错误或者其错误已经纠正,并不影响判处死刑的和确认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不属实,仍应执行死刑的。
二是对罪犯正在怀孕的案件报请依法改判的规定,对于执行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改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