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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交付执行、停止执行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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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1:13:00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在执行前,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审被告人,查明其身份,核实犯罪事实及证据;在临场执行时,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

  在死刑执行前,如果发现有本款规定的停止执行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向判处或者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停止执行的情形共三项: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应包括查明被告人罪重和罪轻或者无罪的情况,具体指的是:

  ①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②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③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④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确认判决确实有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是指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或者尚未完全掌握的重大犯罪的嫌疑人、重大线索或者主要证据等。

  “其他重大立功表现”是指除揭发重大犯罪事实以外的重大立功表现,包括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科技等各方面的重大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确认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属实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予以改判。

  (3)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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