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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知】对公司章程的这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企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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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0:42:39

李泳

李泳 律师

上海沪宣律师事务所

  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股权转让不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对于因股权转让,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记载事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直接登记即可,受让人自记载与股东名册时可以行使股东权利,而不是办理工商登记时才可行使股东权利。

  因此,对于代持股等情形来说,实际持股人务必要要求公司将其登记于股东名册。

  新《公司法》相关法条

  第八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八十七条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原公司法73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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