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劳动纠纷案件中经济补偿

#劳资纠纷

811浏览

2025-05-13 17:54:24

范海玲

范海玲 律师

广东商建律师事务所

  1、工伤职工因自身原因离职,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审判处理规则】

  一种观点认为无须支付。理由是,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据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6项和第46条第1项的规定。上述条款内容的含义是,在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依照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被鉴定为5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但《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享有单方解除权,这实际上是法律强加给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性义务。因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解除事由也须满足单位过错这一要件。《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和第37条规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并不以单位存在过错为前提,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能被《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文义包含,也就不符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江苏、湖南等地支持该观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支付。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6项仅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且根据该法第46条第1项的规定,劳动者依据第38条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不应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作出限制性的解释,应当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才符合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目的。广东、辽宁、重庆等地认同这一观点。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能否享有被迫解除权?

  【审判处理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另外,《劳动法》第91条也规定,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我们认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哪怕双方有约定,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而无论如何工资都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除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则行使被迫解除权外,还可主张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劳动合同无效而行使被迫解除权。

  3、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离职并获得经济补偿吗?

  【审判处理规则】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劳动者以此为由行使被迫解除权,但显然不可以。《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可以离职并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此情形。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也很明确,达到一定的条件时,就会产生2倍工资及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4、公司被拆分,劳动者可辞职并获经济补偿吗?

  【审判处理规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参考广东省的明确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第2条第3项“关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问题”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股东)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中也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5、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可以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吗?

  【审判处理规则】

  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形下才可以离职并获得经济补偿。

  6、员工身患重病,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审判处理规则】

  一般认为可以。首先,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患病职工劳动合同,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也就是说,只要具备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用人单位的行为也不应认为道德上的缺失。

  (1)法律规定其实已凝结了一般的道德。尤其对于劳动法律而言,其已包含了对于劳动者倾斜的保护,其中医疗期的规定显然更是已经考虑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对应的企业责任一对于在医疗期内即使未能提供任何劳动的员工,也须支付病假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履行其他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这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

  (2)员工身患重病固然不幸,但于企业而言,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职工患病于其也是不幸的。

  其一,患病职工重病无法提供劳动,而企业同时仍须承担相应的用工成本,此超出其建立劳动合同的预期,而重病职工尤其是一些刚入职即患病的职工,对于企业的贡献已远低于企业对其所承担的义务,也即用人单位在法定医疗期内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职责,已履行了其道德上的义务,无继续再作相应付出之责任。

  其二,重病职工之不幸,更应由健全的社会机制予以保障,于企业而言,其未必能承担得起这样的责任,尤其是一些小企业。让企业承担可以测算的法定义务,利于企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让其更好地持续反哺社会,此才是企业的根本责任所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