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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哪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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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6:06:12

蒋昕赤

蒋昕赤 律师

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我国的法律对融资担保公司禁止从事的业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自营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融资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融资担保公司有权要求被担保人提供与融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提供与融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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