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正后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与补偿规则
若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并转正后,遭遇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支付赔偿金,其金额为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核算方式,需依据员工在本单位的累计服务年限:员工每满一年工龄,用人单位需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服务期满六个月但未满一年的,按一年工龄计算补偿;服务期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二、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封顶规则
若员工的月工资收入超出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行政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三倍,其经济补偿金将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限额支付。同时,该类劳动者可获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上限设定为十二年,超出部分不予计算。
需特别说明的是,此处“月工资”特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平均值。
三、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员工转正后,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赔偿金:
1.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员工行为严重违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
2.重大失职舞弊:员工因重大过失或故意营私舞弊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
3.双重劳动关系冲突:员工在保留本职工作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对本职工作产生实质性干扰,经用人单位书面警告后仍拒不改正;
4.劳动合同法定无效:因劳动合同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导致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5.刑事责任追究: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司法程序已终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引用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