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险合同所记载的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应依照以下规则进行认定处理:
其一,若投保单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的信息存在差异,原则上以投保单内容为准。不过,倘若这种差异是保险人已向投保人作出说明,且投保人明确表示同意后产生的,那么就应当以投保人最终签收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所载明的内容为准。
其二,当保险合同中既包含非格式条款又包含格式条款,且二者表述存在冲突时,以非格式条款作为判定依据。
其三,若保险凭证上所记载的时间信息存在多处且互不相同,以形成时间较晚的凭证所载时间为准。
其四,若保险凭证中同时存在手写内容与打印内容,且二者有出入时,以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手写部分内容作为最终认定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引用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