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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子女”,没过户可以反悔吗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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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3:48:17

黄长溪

黄长溪 律师

广东商建律师事务所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网友咨询:

  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子女”,没过户可以反悔吗?

  律师解答: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将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种安排通常被视为父母对子女未来生活的保障,也是双方在情感破裂后对子女的一种补偿。从法律角度分析,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上不允许单方反悔。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另一方同意‌。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律师补充: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那种动辄反悔,根本没打算认真履行协议的当事人,绝不能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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