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以票据为准。
注:①票据中应扣除垫付费用(如有)以及“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附加基金支付”等非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②如主张了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伙食费也应扣除。
③如有后续治疗费,一般在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起诉,但若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明文件确定该费用必然发生,数额确定的,可以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补助标准一般为50元/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3.营养费
计算公式:相应标准营养期(依据鉴定意见)
地区标准一般为20元/天。
注:鉴定意见中的营养二期(如有),一般在内固定拆除后另行主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4.残疾赔偿金
计算公式: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注:①伤残系数,与伤残等级有关,十级为0.1,九级为0.2,八级为0.3,以此类推。存在多个伤残等级的,以高等级为基准,每个低等级上浮0.02或0.04,低等级为六到十级的,每个等级系数上浮0.02;低等级为二到五级的,每个等级系数上浮0.04。如经鉴定,被鉴定人构成精神八级伤残,人体损伤十级、十级残疾,先以高等级八级为基准,计算0.3,又有两个低等级十级,每个十级上浮0.02,两个十级上浮0.04,最终伤残系数为0.3+0.04=0.34。
②赔偿年限,与伤者定残时的年龄有关。定残时未满60周岁的,赔偿年限为20年;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年,赔偿年限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赔偿年限为5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第一款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5.误工费
计算公式:伤者事故发生前一年的月平均收入休息期(依据鉴定意见)
注:①伤者休息期内仍有收入的,应扣除已实际获得的收入。
②如主要以种植农作物为经济收入来源,误工费标准一般参照上一年度当地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③鉴定意见中的休息二期(如有),一般在内固定拆除后另行主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护理费
计算公式:相应标准护理期(依据鉴定意见)
标准一般为120-150元/天。
注:①如雇佣护工,一般以票据为准,如票据金额过高,法院可能会酌定调低。
②如由家属进行护理,护理费为家属误工费。
③鉴定意见中的护理二期(如有),一般在内固定拆除后另行主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7.被扶养人生活费
计算公式: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扶养年限伤残扶养系数/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注:①扶养年限,与被扶养人的年龄有关。如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为18周岁减去被扶养人年龄;如被扶养人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未满60周岁,扶养年限为20年;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年,扶养年限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扶养年限为5年。
②伤残扶养系数,与伤残等级有关。一级至三级为1,四级为0.8,五级为0.6,六级为0.4,七级为0.2,八级至十级原则上不赔偿此项。
③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8.精神损害抚慰金
计算公式:5万元伤残系数
注:①法院可能会根据伤者在案件中的过错程度,酌定减少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②未构成伤残,原则上不赔偿此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二十三条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9.鉴定费
以票据为准。
注:在伤者的伤情稳定或存在其他无需进行三期鉴定的情形下,伤者实际发生的三期鉴定费用,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仅对伤者确定损失必然产生的伤残等级鉴定费用以及后续治疗鉴定费用予以确认(能明确各项费用的情况下)。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以票据为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三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1.交通费
以票据为准。
注:如无票据,部分法院可能会酌定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12.车辆维修费、衣物损失费
以票据为准。
注:如无票据,部分法院可能会酌定数额。
13.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
依据票据并由法院在收费合理标准范围内酌定。
14.丧葬费
计算公式: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5.死亡赔偿金
计算公式: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注:未满60周岁的,赔偿年限为20年;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年,赔偿年限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赔偿年限为5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第一款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