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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再婚,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不一定存在抚养关系!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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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9 17:17:38

李泳

李泳 律师

上海沪宣律师事务所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子女因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或因生父母离婚,一方或双方再婚而形成的关系。生父或生母的配偶即为继母或继父。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婚姻而形成的一种亲属关系。他们之间有两种情况;

  (1)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如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经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未与继母(父)共同生活,而是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生活,由他们抚养教育,继母(父)并未分担抚养费。在这种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形成了婚条关系,是因生母(父)与继父(母)的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

  (2)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子女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却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如在校就读)而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或虽未共同生活,但由继父(母)负担其生活费、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分,在亲属关系上,除属于姻亲外还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

  继父母子女之间有无抚养关系,决定了各自在法律上所产生的后果也不同。

  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有爱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只有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才与亲生父母子女一样,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3月21日[1986]民法字9号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直至其成年参加工作,尽管继母与其生父或继父与其生母离婚,但继子女与继父母已形成抚养关系不能消灭,因此继子女对已离婚的继父或继母,仍应尽赡养义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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