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乾坤入职河北某国家级高新技术公司,岗位为司机。
双方按劳动法约定了每天工作8小时、一周工作40小时,且乙方加班要按照甲方的相关制度和要求办理加班申报审批手续,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2017年4月11日,公司有意大利、德国等外宾十余人需要派考斯特车接待,公司4月份定人定车车辆分配表显示考斯特车辆负责人为赵乾坤。
队长姚某安排赵乾坤出车接待外宾,赵乾坤以有事为由拒绝加班,且并未说明具体原因。
因接待外宾的任务紧急,当时公司持有考斯特准驾A本的司机均有任务外出,或者已经在当日早晨加班并连续工作,因防止疲劳驾驶,公司队长姚某(所持驾照与考斯特车型不符)在无合法驾驶人的情况下,出车完成接待任务。
2017年4月17日,公司以赵乾坤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拒绝服从领导合理工作安排为由,于对赵乾坤作出开除处理,并处当月物质处罚500元。
赵乾坤主张本人一直以来兢兢业业,事发当日因本人妻子药物流产,有可能大出血,需要本人回家照顾,但是觉着系本人私事,不便向领导说明,且不知道系接待外宾任务,所以拒绝加班。
赵乾坤不同意公司的解雇理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764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赵乾坤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在公司任务紧急的情况下,公司安排加班符合法律及劳动合同约定
赵乾坤未向领导说明合理理由,经上级领导劝导仍然拒绝加班,且给公司的管理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赵乾坤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享有合法的管理支配权,赵乾坤应当服从领导,积极工作
二审法院认为,在公司任务紧急的情况下,公司安排赵乾坤加班并安排倒休或者支付加班劳动报酬,符合法律及劳动合同约定。赵乾坤未向领导说明合理理由,经上级领导劝导仍然拒绝加班,且给公司的管理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乾坤仍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赵乾坤认为,公司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劳动法》也明确了不受延长工作时间限制的情形。我拒绝了加班要求,并不构成违纪,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员工因家中有事,偶然一次不能加班,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高院裁定:赵乾坤未向领导说明合理理由,且拒绝加班,该行为确系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驳回赵乾坤的再审申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