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共有五项:
第一项是“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公开审判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而且也是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主要是指,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而未公开审判或者不应当公开审判而公开审判的情况。
第二项是“违反回避制度的”。
“违反回避制度”,是指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让不应该参与案件审理的人员参与了案件审理。
第三项是“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如辩护权、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等。
“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指法庭禁止或者通过强制力制止当事人行使其依法应当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诉讼权利。
“限制”则是法庭对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加以限制。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能正常行使。应当注意的是这种对诉讼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只有达到了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度才应当被发回重审。
第四项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包括在组成人数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审判组织的成员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
第五项是“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这项规定是对前四项规定的补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