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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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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9 10:27:01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上诉不加刑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经过审理决定改判的,对被告人只能适用比原判决轻的刑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即不得判处比原判决重的刑种,不得加长原判同一刑种的刑期或者增加原判罚金刑的金额,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未上诉的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既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部分罪的刑罚;对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直接判决适用附加刑。

  二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但对于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情况除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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